外國學生如欲在臺灣工作(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工作,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請特別注意!
外國學生工作證於104年10月1日改為線上申請,相關操作手冊及教學影片可自勞動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下載使用。
線上申辦網站:https://ezwp.wda.gov.tw/
主管單位:勞動部
相關規定:就業服務法
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第 50 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
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第 68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資料來源: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法規連結: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