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114年在臺泰北及緬甸僑生獎助學金
申請資格及成績標準:
(一)凡泰北及緬甸地區來臺就讀大專院校(含五年制專科四、五年級),經濟困難,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或班排名(名次/班級人數)達前百分之50,操行成績80分以上,且無不及格科目者。
(二)不含公費生、研究生及延長修業之學生。
獎勵名額及金額:
(一)每年50名,每名新臺幣1萬元。
(二)泰北及緬甸僑生各25名,本會得視申請人數、成績高低及僑生經濟狀況酌予調整名額。
申請者應備文件如下:
- 申請表。
-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1份。
- 113學年上學期學業成績單(含學業、操行成績及班排名)影本,並加蓋學校證明戳記。
- 泰北或緬甸地區華文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 清寒證明文件(開立單位:來台就學前畢業之華校或僑居地自治會等所開立之證明)。
- 自傳1份。
- 申請人本人金融帳戶影本,請黏貼於申請表背面。
申請方式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時間:即日起至3月21日前繳交申請件至國際處。
(二)學校推薦:由學校依申請資格及公告名額推薦並排序。
(三)獲獎公告:本會書面審核後,函知各校獎助名單並於本會官網公告。
(四)匯款:俟頒獎照片、印領清冊與線上問卷收齊後,獎助學金將匯撥至申請人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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