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第22條之1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修正草案,訂於107年12月5日修正發布,來臺就學之外國人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得向本署申請延期,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6個月,延期屆滿前,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
為使香港或澳門學生畢業後與外國籍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學生畢業延期居留權益衡平,自前揭辦法修正施行日起,港澳學生畢業後,於居留效期屆滿前,的以書面敘明理由,和本署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6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俾利渠等在臺覓職。
附上有關法規
為使香港或澳門學生畢業後與外國籍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學生畢業延期居留權益衡平,自前揭辦法修正施行日起,港澳學生畢業後,於居留效期屆滿前,的以書面敘明理由,和本署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6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俾利渠等在臺覓職。
附上有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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