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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之僑生,如仍有回國就學之規劃,應注意在臺停留期限等相關規定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僑居地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之僑生,如仍有回國就學之規劃,應注意在臺停留期限等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