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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開始申請

 
一、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第六點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家境清寒之僑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家長、法定監護人或配偶在台設籍未滿兩年。
    (三)家長在台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並持有證明者。
    (四)二年級以上之僑生,其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操行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三、檢附文件
1.一年級僑生:申請表(附件一)、清寒僑生助學金積分量表(附件二)及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清寒僑生助學金積分量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
3.家長在臺設籍未滿兩年,其上年度經核定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四、申請手續:詳填申請表、積分量表(如附)及以上需檢附之文件,連同103學年度成績單,向國際學生組提出申請。
五、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月2日(三)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