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外國學生獎助學金申請
在校生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備妥申請資料,向本校國際 事務處國際學生組提出申請。
enrolled undergraduate sophomores, juniors, and seniors
申請資格
大學部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須達各班級排名前百分五十(含)
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須達八十分以上
本要點之獎助學金項目與名額如下: (一)大學部學生:一學年之學費、雜費同額獎學金或每月給與新臺幣(以 下同)四千元生活津貼或一學年住宿費同額獎學金,名額若干。 (二)研究所學生: 1.菁英獎學金:一學年之學費、雜費同額獎學金及一學年住宿費同額獎 學金及博士生每月一萬元/碩士生每月六千元生活津貼。授獎名額以 不超過當學年度外國學生人數的百分之十為原則。 2.卓越獎學金:一學年之學費、雜費同額獎學金及一學年住宿費同額獎 學金。授獎名額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外國學生人數的百分之二十為原 則。 3.優秀獎學金:一學年之學費、雜費同額獎學金及實修之學分費補助 (每學期最高以九學分為限)或每月給與六千元生活津貼或一學年住宿 費同額獎學金,名額若干。
1、申請書。 2、前一學年成績單及班級名次(不含碩士班)。 3、系所教師或指導教授之推薦函。
本獎助學金每次核定一年,按期核撥。大學部學生受獎期限至多四年,碩 士生至多二年,博士生至多三年。
獲本獎助學金之外國學生,每學年應完成一定時數之回饋服務,應完成之 時數及內容另訂之。回饋服務之成果將納入下學年申請獎助學金之審查要 件。 十、 符合獎助之外國學生,領取本獎助學金後,經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 銷其受獎資格,並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助學金。 上開學生如休學、退學、轉學,自次月起停止發給,下學期未完成註冊, 自次月起停止發給,並應繳回該學期已領取之獎助學金。 十一、 經費源自本校年度校務基金所提撥經費、教育部獎勵補助款及其他各項 經費項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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